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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9―2011年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佛山、清远、潮州、中山、湛江、肇庆、阳江市司法局: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省厅决定于10月中旬至11月底对佛山(含顺德区)、清远、潮州、中山、湛江、肇庆、阳江等7个市的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安排

  

  省厅成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考评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11月底结束。

  

  二、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执行。该办法已在原有基础上,结合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并征求了相关地市局和厅机关、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业务处室意见。

  

  三、考评程序

  

  考评工作分自评、核查、检查、汇报、反馈五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发文通知。相关文件表格请登录省厅门户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重要文件-> 仲裁法制栏目中下载,主要包括:《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含《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指标体系》、《县(市、区)局对地市局工作评价要点》、《局机关(含市属监所)对地市局工作评价要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自评表》。

  

  (一)自我评价。10月28日前,各地市局对考评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填写《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自评表》(附自评报告),报省厅考评办。

  

  (二)评价核对。11月4日前,厅考评办组织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和厅机关的相关业务处室对地市局自评情况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11月7日至18日,厅考评办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市局进行工作检查,主要形式包括:检查工作台账资料、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通过征求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及其他政府机关意见的形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检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包括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和厅机关的处室领导,厅考评办工作人员以及明年接受考评的地市局领导。

  

  (四)汇报点评。11月下旬,召开地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会,由7个地市局主要领导汇报考评期内工作情况,厅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点评。会议由厅主要领导主持,其余厅领导及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厅机关的有关处室领导参加。

  

  (五)结果反馈。省厅考评办于11月底将考评意见和结果送当地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待上述单位确认后将再反馈至被考评的地市局。

  

  四、工作要求

  

  对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是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流的有效载体,也是省厅指导基层工作和落实干部协管方式的创新举措,请被考评司法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工作。

  

  (一)请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把关,及时、准确、简练地上报考评材料(附电子文档);

  

  (二)根据实地检查工作安排,拟定检查组具体行程,做好相关工作档案、台账的准备工作和民主测评座谈会的组织工作;

  

  (三)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请示汇报考评情况,确定厅领导与市领导交换意见事宜;

  

  (四)提前确定并上报1名考评工作联系人,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厅考评办联系人:刘鹏、杨安飞;电话:020-86350280、13827980425(刘)、13928521635(杨);邮箱:faguichu@gdsf.gov.cn。

  

  附件:一.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2011版)

  

  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自评表(2011版)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

  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评)工作,切实履行干部的协管职责,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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