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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科发[2011]54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1〕54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市科委法制机构作为市科委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北京市科委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市科委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的答复事宜;

  (九)办理因不服市科委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十)办理因不服市科委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的相关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法制机构提交由本机构以市科委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法制机构办理属于本机构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与本机构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科委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审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三)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请人向市科委提起的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法制机构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市科委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或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及相关资料后,法制机构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市科委相关领导批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制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不属于市科委管辖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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