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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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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健全完善“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中着力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在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着力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保证各级政府对农业农村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总量和比重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重点投向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用好国家的支持政策和资金,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各金融机构都要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村贷款投放。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制度,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三)有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榜样和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向广度和深度拓展。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模式,培育各种不同的新农村建设类型,要注重典型示范的可推广性,在树立新农村建设典型的过程中做到推进工作需要与示范单位群众满意相结合;建设投入水平适度超前与具备一般代表性相结合。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各行各业都要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建立省、市、县(市)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包乡包村制度,实行定点帮建。各大中城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加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郊区和所辖县、乡的投入,增强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军民和警民共建活动,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社会知名人士和志愿者支持新农村建设,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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