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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和全市加快转型升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摸清全市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起建立服务业限上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并于今年四季度全面组织实施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调查和法人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是 “十二五”时期我市推动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变的重要举措。建立服务业限上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是市政府根据“十二五”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对市情市力的一项全面调查,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区域分布、行业分布情况,及时监测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现代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为研究和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力量,按照职能分工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和法人单位清查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不重不漏、应统尽统。 二、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和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除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房地产开发之外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除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是,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和全部行政事业单位。 三、服务业清查与统计调查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主要经营业务活动内容、行业类别等属性指标以及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和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采用(gb/t 4754-2011)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清查工作从2011年9月20日开始,至2011年10月底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期数为2010年全年和2011年1-9月份,时点数为2011年9月30日数据。 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工作于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报起正式启动,具体方案和要求另文印发。 四、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原则和分工 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将现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名录库资料分解到相关地区和部门;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清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市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资料的审核、分析和汇总;负责根据清查结果确定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标准和统计单位名录。 各辖市区统计部门承担本区域范围内全部服务业法人企业的清查工作,负责梳理本地区各行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法人企业名录资料并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对;负责对镇(街道)名录库清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审核;负责对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法人企业名录库资料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更新。 市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行政记录资料,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更新维护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建立健全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市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工作,承担本行业全部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工作,并协助当地统计部门做好本行业服务业法人单位名录库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