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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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