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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通过申请评审或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出具调解具结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由行业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专家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经评审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影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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