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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省根据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按照方便群众、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青岛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视为列入省规划。

  

  (二)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此类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四)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设置和乡村医生队伍的配备建设,对目前村卫生室服务尚不能完全覆盖以及乡村医生配备达不到要求的,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确定的原则要求,将需调整设置的村卫生室的基本情况经市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评审确认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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