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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省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医改办、物价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0〕7号)落实。 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县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乡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设区的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县(市、区)的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 (四)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