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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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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优化市场布局,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龙头企业、农机“4s”店、品牌农机店、连锁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强化农机零配件供应,利用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渠道,推行送货上门、服务到田间等销售服务模式。依托重点生产和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搭建农机产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投入力度。支持现代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计划,重点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具创新示范和农机规模化作业等。鼓励支持建立现代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土地深松、秸秆还田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保障农机安全方面的财政投入,开展农机安全保险业务。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农业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继续对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批发和零售的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十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试验鉴定、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将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专用车辆和试验检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培训等设备配置及机耕道路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安排相应项目。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在规划用地方面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改善农机保养条件。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络,加快制定适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的金融政策,加大对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放贷力度,推进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要适当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技能培训、安全监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抓好农机自主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艺与农机相互融合方面的研究,将机械作业的适应性作为农作物种植模式推广的重要依据。水利渔业部门要做好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畜牧业、林业、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和农业机械化项目实施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机市场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对外合作交流和商务贸易的指导。金融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各级要把农业机械化工作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将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和完善扶持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措施。要着力加强农业机械化队伍建设,理顺农机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和服务能力。要将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目标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切实解决好农业机械化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全市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全面实现。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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