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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办函[2011]200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是规范交通旅游等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公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稳定交通运输价格。国庆、元旦、春节前,要集中力量开展交通旅游行业价格专项整治,针对节日期间商家集中开展优惠促销活动的特点,继续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价格监管。结合价格服务进客运站、进宾馆饭店、进景区、进商场等活动,强化价格政策服务、价格诚信服务和价格维权服务,提高群众出行消费的舒适度和满意度。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安排专人节日期间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热情解答价格政策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纠纷。

  

  四、进一步强化价格调控工作

  

  一是继续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在今年年底前,除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和收费项目外,原则上不出台和调整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继续加大对企业自主定价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努力稳定社会涨价预期。

  

  二是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实施,各地各级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力度,积极高效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猪、蔬菜等重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储备,支持建立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平抑市场物价,补贴困难群众生活。

  

  三是要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要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1〕16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管理通胀预期和价格调控工作任务的通知》(广府办函〔2011〕18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价格调控各项工作。市政府督办室、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开展管理通胀预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进一步充实价格调控监管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肉蛋菜奶和天然气、液化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跟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预警、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努力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认真组织开展医疗、教育、中药材、房地产明码标价、银行等涉及民生的价格收费检查,降低群众生活费用负担。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加强对农副产品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投机炒作对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秩序的冲击。

  

  五、进一步降低偏高的流通费用

  

  一是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确保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收通行费的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要求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要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便利停靠。

  

  二是清理整顿流通环节其他不合理收费。清理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不合法、不合理收费,规范合同内收费项目,提高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做好清理规范大型零售企业收取进场费、通道费的相关工作,全面摸排流通环节其他不合理收费情况,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

  

  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群众特别是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综合采取财政补贴、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储备食品投放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1〕26号)要求,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调整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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