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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专项清理,并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为做好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这次清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1、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是否作了扩大规定。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 2、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是否存在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 4、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是否还在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三、任务分工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南昌市政府规章,各设区市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和乡(镇)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各设区市政府作出安排。 四、实施步骤 (一)规章的清理 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从2011年9月下旬开始至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以下五个步骤实施: 1、工作部署(2011年9月下旬至10月15日)。拟订清理工作方案,提交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2、梳理分析(2011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省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负责清理的部门对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3、汇总审查(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形成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4、社会公布(2011年12月25日前)。12月25日前,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5、总结上报(2011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法制办起草全省规章清理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南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可以参照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步骤进行,经法定程序完成清理工作后,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规章清理工作报告和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