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有行政强制内容的,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2、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3、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和乡(镇)开展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后,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清理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工作要求 开展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附件:1.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登记表 2.南昌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3.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4.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登记表 规章名称:
注:此表可复印或另行打印 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2: 南昌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3: 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注:此表可复印或另行打印 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4: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