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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隐患。分级建立“清剿火患”主流媒体联络网,市级至少确定10名、凤台县至少确定3名媒体联络人,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市、县媒体每周都要有“清剿火患”的宣传报道。国庆节后,公安机关要在公众聚集场所统一张贴公告,集中向市民宣传。“119”消防日前夕,市、县分级组织媒体,集中开展“媒体联动,直击火患”专项行动。市公安局每月在主流媒体通报一次“清剿火患”战役战况。10月底前,全市要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群众举报,通过媒体集中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县区政府要组织召开“清剿火患”战役动员会,层层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发动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迅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动媒体单位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6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地要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要组织“回头看”。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摸清底数。10月25日前,市民政、旅游、建设、教育、卫生、商务、工商、粮食、文化、交通运输、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宗教等部门要认真统计列管的相关场所实有数量(具体场所见“负责排查范围”),形成详细名单(式样见附件1),汇总报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为加强监管,各县区也要一并掌握相关场所的现有底数。 2.行业系统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排查范围和场所底数,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民政部门负责排查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教育部门负责排查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建设部门负责排查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汽车客运站、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商务部门负责排查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文化部门负责排查歌舞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卫生部门负责排查医院、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国资委负责排查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工商部门负责排查集贸市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排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场所;旅游部门负责排查宾馆;粮食部门负责排查粮油加工、仓储企业,交易市场;宗教部门负责排查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排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执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总结排查整治情况,提供技术指导。 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工作时,要逐家单位填写《“清剿火患”普查登记表》(附件2,存档备查),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每月25日前统计当月检查情况、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附件3),报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依法核查处理。 3.农村、社区专项整治。各地要逐一明确乡镇、村委会、街道办、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辖区行政村和社区的实有数量,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村镇(社区)负责人成立检查组,逐个社区、逐个乡村排查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全面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4.重点区域、场所专项整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把主要警力放在梳理检查“盲区”、提高单位“四个能力”以及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上。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以及广大小场所、小单位为重点,逐个行业、逐家单位、逐个社区、逐个乡村,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工作成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地要对战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清剿火患”战役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