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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剿火患”战役是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继续和深入,是稳定火灾形势的有效手段。各地要立即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指挥调度“清剿火患”战役,每天收集、每月通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要开展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各级政府主要领导,部门、行业、系统负责人要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二)明确分工,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关组织,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和要求,抓好工作任务、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切实将各类火灾隐患整治到位,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部门间要相互及时通报、抄送处罚决定。 (三)强化督导,落实措施。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实行分片包干,市级包县级、县级包乡镇(街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全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内部也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每周要带队督查检查,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每周要带队检查一定数量的单位场所,支队机关要组织警力下沉到一线开展排查整治。各地公安机关要明确警务督察、宣传、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工作任务,建立完善各警种间的消防工作制度,全警动员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四)严格奖惩,激励工作。“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市政府将成立综合督察组,实地督察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台账建立等情况。对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火灾多发、高发,或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地区、行业和社会单位,将对当地政府、所在行业系统的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也要制定落实“清剿火患”战役的奖惩措施,推动各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市政府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奖励。 除附件1、3相关单位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请于2011年10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2011年10月起,各县区每月7日、17日、27日报告一次“清剿火患”战役战况(附件4),每月21日报当月的战役工作小结;2012年2月13日前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联系人:李德成,联系电话:6674018,传真:6656357。 附件1 全市行业系统列管场所底数统计表 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2011年10月25日
注:此表由行业、系统主管单位上报,统计对象参见“行业系统专项整治”中确定的排查范围。 附件2 全市行业系统“清剿火患”战役普查登记表 检查单位:(印章) 编号:
附件3 全市行业系统“清剿火患”战役普查统计表 单位(盖章):上报时间:2011年 月 日
注:此表由行业、系统主管单位每月25日上报,统计检查情况,将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通报消防部门。 附件4 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7日、17日、27日上报)
审核人: 承办人: 注:1、已排查社区数为:对该社区内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2、已排查行政村数:对该行政村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