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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中的作用,根据《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2004年4月1日发布实施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各种环保罚没收入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和新技术的应用。 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应在专项资金中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农村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 (六)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 (三)属于排污单位的必须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四)在3年内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3年内虽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包括: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企业自身投入数已超过改正所需资金总投入的50%。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市环保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资金补助重点,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二)项目已完成建设、正在建设或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或奖励。对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已通过验收且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显著效果的项目,采用奖励方式扶持;对拟建或在建项目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第十条 扶持标准: (一)污染防治项目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和投资额,按照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完全依靠企业自身投入完成项目的奖励标准及额度可适当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