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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污染防治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按2年)计算确定,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生态示范区(包括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创建、清洁生产审核、新技术(产品)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按照拟定标准予以扶持。 (四)环保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项目按建设需求予以扶持。 (五)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按照有关课题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的扶持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安排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如该项目已获取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应统筹加以考虑。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4月1日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使用重点和申报、使用、管理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单位可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区环保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并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区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的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分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审定项目总金额至少应达到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贷款贴息和补助的项目单位必须与市环保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由市区环保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确保相关的设施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区环保部门、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200万元以上的补助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因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市环保局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根据市财政局具体核定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市财政局停拨尚未拨付的余款、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市区环保部门5年内不予支持该组织机构的扶持申请: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资金下达后超过1年项目未实施的; (五)超过计划完成时间项目尚未完成且未提出调整申请的、无故拒绝验收、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不正常运行相关设施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厦门市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企〔2004〕5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