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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处理好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加强紧密合作,谋求长远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正确处理好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关系,为成员提供代购、代销、技术、信息等服务可只收取成本费用,销售农产品可与成员约定基本价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农机具、果树、茶树、桑树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投资性收益。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让农民从后续的贮运、包装、销售、加工等环节获得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 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和推广“利益兜底”、“利润返还”、“收益分成”、“一地二主”、“大园区+小业主”、“六方合作+保险”、“一体化经营”等利益联结模式,实现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联结模式紧密化,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的参与率和受益面。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当年盈余。同时,探索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多种利益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七、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区、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运行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支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基地、构建营销体系、开展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贷款贴息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是项目主体待遇。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开发、水土保持、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以工代赈、扶贫等项目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畜牧食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等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金融支持政策。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是用地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园区、养殖场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对农业实施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年度利用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占补措施。 六是其它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科技人员、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农机具、果树、茶树、桑树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