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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财[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1]29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 月 1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市教委设立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road, bgssa)是指市教委向北京市属高校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统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项目。

  第三条  设立奖学金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资助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鼓励市属高校开展不同形式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首都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首都教育对世界城市建设的人才贡献力。

  第四条  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

  

第二章 奖学金项目内容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对象:北京市属高校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规模:市教委计划每年资助1500名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公派赴境外学习,其中,进行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境外学习、交流的本科生500名,进行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境外学习、交流的研究生和本科生1000名。

  第七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额度:

  a类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的北京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提供。

  b类奖学金 1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北京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

  第八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学生范围:

  (一)在申请及派出期间均为北京市属高校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纳入资助对象考虑);

  (二)暂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非高校公派留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暂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四)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或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五)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申请条件。

  第九条  参加奖学金项目学生选拔条件:

  (一)中国籍公民;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

  (四)学习成绩优秀,且须达到项目要求的语言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十条  奖学金项目由学生本人以申请人身份直接向本人所在高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1月中旬前,申请人向本人所在高校提交本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oard)》;

  (二)截止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三)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四)境外接收单位同意函;

  以上材料按照规范格式和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专业为各市属高校拥有的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市教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的关键学科领域,优先支持高校重点发展学科专业的学生赴境外学习。原则上不选派学生赴境外学校进行军事、警察、宗教、思想政治等专业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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