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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1〕280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县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特制定本方案。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火灾明显减少,杜绝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确保火灾稳中有降。

  

  二、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他影响本辖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针对全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并易反复、竹木加工企业量大规模小分布散和农村地区火灾多发的特点,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继续抓好落实,并加大对竹木加工企业的检查和农村消防安全指导和宣传。明年2月底前也是重要节日、重大活动较为集中的时期,我县“三月三”畲族文化节也在积极筹备,因此要特别注重重点时期、重要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任务,要组织专门人员成立检查组,充分发动社区、居(村)民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实行逐级责任制,建立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网格化”排查,建立健全档案。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每个网格要明确落实检查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排查的社区、乡村、单位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相关部门书面提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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