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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村医职责 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 (一)全面完成省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到2011年底,全省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基本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诊疗设备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巩固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基础地位。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极整合村卫生室各类信息化资源,加快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实现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管理、新农合门诊统筹以及绩效考核的管理,提高村医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1年底,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并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绩效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医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和按规定使用省补充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二)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村卫生室要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2011年,乡镇卫生院(含在乡镇执业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一级医院)和村卫生室的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原则上提高到45%-50%,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再另行提高补偿比例。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为6元/人次,其中:新农合报销5元,个人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新农合基金。卫生部门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虚开处方、虚开发票、虚增费用、虚增人次等违规行为的村卫生室,要暂停或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及时追回流失的门诊统筹基金。 四、建立完善村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加强村医的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必须具有村医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置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工作。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