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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实行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制定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必须按照每三年更新一次的原则及时更新,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地价管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一)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制度。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在破产或“退二进三”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收购方或企业不得擅自与开发单位进行合作开发。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原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出租或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补交出让金或租金。 (二)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后,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将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对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允许其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不得予以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登记手续。 (三)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用于商业(限于自用)、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参照土地市场价格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工业企业自建的行政办公及配套生活设置用地,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建设和销售,不得单独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四)严防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除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允许修改或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外,土地供应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等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的监管,制止擅自修改调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违规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为鼓励企业提高节约用地,允许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五)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拍挂公开出让。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管理 (一)实行土地收储机构与开发机构脱钩。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与下设或挂靠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收购土地遴选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选择方式,建设用地的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严禁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交叉任职。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分布和时序,有计划地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要完善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程序,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运营管理。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程序,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