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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体艺函[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教体艺函[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示我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成果,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我部决定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以下简称展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坚持育人为本,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要以学校为基础,面向全体学生,培养中小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艺术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展示我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

  

  二、活动主题

  

  展演活动的主题是“阳光下成长”。

  

  展演活动要围绕主题,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勇于探索、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

  

  三、项目与分组

  

  (一)项目分类。

  

  展演活动的项目分为三类:艺术表演类、艺术作品类和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艺术作品类包括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另文通知。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对象与分组。

  

  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的参加对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艺术专业)的在籍学生,分为小学甲组、乙组和中学甲组、乙组。小学甲组为普通小学的学生;小学乙组为以少年宫、少儿艺术团等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小学生;中学甲组为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专业)的学生;中学乙组为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专业的学生、艺术专业学校的学生和以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中学生。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

  

  四、时间安排

  

  展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为基层开展活动阶段。

  

  展演活动第一阶段要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要发动全体学生参与,达到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的要求,形成班班有歌声,校校有活动的局面。

  

  在学校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市)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组织展演活动,将评选出的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送本省(区、市)展演活动组委会。

  

  第二阶段(2012年7月至10月)为各省(区、市)组织集中展演活动阶段。

  

  在基层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举办省级集中展演和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并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评选出的本省(区、市)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送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报送办法另文通知)。

  

  第三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为全国评选和现场集中展演阶段。

  

  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将于2012年11月中旬组织艺术表演节目(录像)评选,评出小学组一、二、三等奖和中学组参加全国现场集中展演的入围节目以及有关奖项。11月下旬组织对艺术作品和艺术教育科研论文的评选。12月中旬编印艺术作品集和论文集。

  

  2013年2月在厦门市举行现场集中展演活动,活动由教育部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主要内容:举办艺术表演节目现场集中展演(小学组节目不参加全国现场集中展演);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览;举办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现场集中展演开幕式和闭幕颁奖晚会。

  

  五、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展演活动设优秀组织奖、精神风貌奖、艺术表演奖、艺术作品奖、指导教师奖、优秀创作奖、艺术教育论文奖等七类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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