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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体艺函[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省(区、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中,小学甲组和中学甲组必须各有一个合唱节目。

  

  (五)艺术表演节目用光盘报送。光盘需制作成dvd格式,声音和图像需同期录制。小学组和中学组分别刻盘,声乐、器乐、舞蹈和校园剧(课本剧)分盘刻录,一式两份。不同组别和类别的节目不要刻在同一张光盘上。报送的光盘上需粘贴标签注明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及学校名称,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和形式,指导教师姓名。光盘的内容中不得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

  

  (六)艺术作品按规定尺寸报送,无需装裱。艺术作品需注明作者姓名、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学校名称、所在年级、组别、指导教师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品种、尺寸大小(长×宽×高)、创作时间;可写在作品背面,也可附另纸注明。版画作品按惯例需在画面四周留出空白并署名。

  

  (七)艺术作品原则上不退还作者。组委会对获奖节目和作品有权在相关活动和资料中使用(包括印制光盘、编辑画册或用于展览、宣传等),不支付作者稿酬,作者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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