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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我市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属地管理。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主要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等构成。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在此基础上增至每人每月60元。纳入国家、省试点的县(市)区,中央、省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新农合比例分担。未纳入国家、省试点的县(区),市财政承担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剩余部分再由市、县(区)财政按新农合比例分担。商河县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即补。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以及历城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原则为城市规划区内已完全失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2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补贴3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上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和历城区的其它街道办事处(乡镇)缴费补贴按新农保相同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3.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缴费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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