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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目前我市暂定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要每年在村(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经办网络,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大投入,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行全市联网。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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