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办法》对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县、乡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减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市、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规划建设和土地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发现一座拆除一座,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no:

  


  
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县(市、区) 镇 (乡)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填表说明

  


  1、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建设自住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填写本表(一式五份);

  2、本表中的封面、“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栏由申请人用钢笔如实填定;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原因,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以及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村委会按规划安排住宅用地提出建设要求”是指建房用地位置、用地情况,拟建住宅的类型、层数、面积等;由村委会填写,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房屋四至”须按事实写明距某固定物的距离,并注明长、宽尺寸,不得笼统填写。

  7、本表中的“规划要点”是指对总平面布局、与相邻建筑物、路的间距及高度、层数、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和设计等要求。

  8、本表中的“村委会意见”栏需注明申请人原住宅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申请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是否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以及拟收取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9、本申请表由镇(乡)村镇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家庭人口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房屋现状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层数

 

房屋结构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是否危房

 

是否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

 

用地现状

原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人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原宅基地性质

 

 

村委会按规划安排用地提出建设要求

拟建住宅用地在在在村庄

在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具体位置:

拟用地情况

用地面积

(平方米)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

 

是否归还旧宅基地

 

拟建房情况

新建、改建或扩建

房屋层数

房屋面积

(平方米)

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图纸

    

 

(签章)

申请人意见(签章):村委会审核人:  年  月  日

镇(乡)

规划

建设

部门

意见

规划红线图、规划要点要求

新建、改建或扩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层数

建筑总高度(米)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设计图纸

委托设计

选通用图

       

房屋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其他规划要求(同时说明配套设施情况):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  日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情况

四至

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权属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小计

 

小计

 

耕地

     

园地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同时说明地质灾害情况)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意见

(规划许可:改建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扩建由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

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意见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

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

意见

 

(签章)

经办人:审核人: 年月日



  

  

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

附图:





  

  
注意事项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申请: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