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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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