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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1]302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0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6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决定在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先进工作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劳动模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所属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30 个、“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70 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在评选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基础上,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我省可推荐3个全国先进集体、6名全国先进工作者、2名劳动模范)。

  

  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须在拟推荐我省表彰的先进中标明1个集体和1名个人作为全国先进的候选对象。其中,分别请省律师协会、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各推荐1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候选对象。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班子团结坚强,勤政廉洁,领导作用好;队伍整体素质高,工作表现好;基本建设好,内部管理规范、科学。

  

  3.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居本省同行业领先位置,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受到普遍称赞。

  

  4.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公正、廉洁执法,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执法为民、执业为民,积极为党和人民工作,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扎实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群众,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长期保持先进,成绩突出,得到群众认可;或工作上有重大贡献,堪称学习楷模。

  

  5.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县(市、区)司法局(含)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或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监狱劳教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审核公示,提出推荐对象并上报;律师行业劳动模范由省律师协会确定初选人员,通知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审核公示并上报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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