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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各地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确定我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 对拟表彰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及拟定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由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等,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800字左右,不另附事迹材料(推荐的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同时,报送集体或个人简要材料(200字左右)、推荐报告(人选产生程序、公示结果)各1份。 推荐名单请各单位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材料连同电子版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邮件请注明地区或单位(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各类审批表可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下载(www.zjsft.gov.cn)。 四、奖励办法 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进行表彰。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政治部),负责推荐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此次评选推荐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傅连方 陈志远 联系电话:0571-87050509 87054364 传真:0571-87054364 电子邮箱:zjsftzzjyc@163.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浙江省司法厅组织教育处 邮政编码:310007 附件:1.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略) 3.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略) 4.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略)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