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2013年,继续推进“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新建、改扩建200所以上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全省城乡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公办幼儿园达到600所以上;各乡(镇)至少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最低达到63%以上,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好的地区达到85%以上,“入园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5%以上,所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接受新一轮的培训,幼儿师资队伍基本稳定,素质明显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从2011年起,全面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城乡新建、改扩建600所以上标准化的公办幼儿园,全省新增入园人数18万人以上。

  

  (二)完成乡(镇)中心园建设工程,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山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09〕22号)要求,以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举办为主,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比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每乡(镇)建设1至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园逐步剥离,独立建园,规范管理,并合理配置公办教师。

  

  (三)推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新建、合建、扩建或开发商建成移交等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使用,基本解决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入园难问题。

  

  (四)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幼儿园建设整体发展布局要求,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特别是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安全等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2011年底前,各市要完成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经整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取缔。2013年,所有幼儿园要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按照标准配齐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建设并办好3所左右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的培养模式,扩大高校本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

  

  (七)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和即将出台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指导与配备,为儿童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积极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支持条件,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