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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还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省财政新增教育经费支出部分向学前教育倾斜,每年确定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列入“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及财力困难县的幼儿园建设。各市、县财政要按照行动计划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乡标准化幼儿园及设施设备配置。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规定及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经费投入体制。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二)完善制度,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建立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验收制度。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精神,制定我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标准》,并结合各县(市、区)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启动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评估验收工作。 2.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省、市要建立学前教育评估督导、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每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全面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将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山西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同时,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4.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划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县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