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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级公安机关:从严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一律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五、工作方法及内容 (一)划分包干责任区。各区(县)政府要组成专门检查组,充分发动社区、居(村)民,深入排查火灾隐患。各区(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本辖区“清剿火患”第一责任人,定期召开指挥部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政府其他领导,分别对各自分管的行业、系统、乡镇(街道)、社区、村实行分片包干,督促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各行业系统“一把手”为本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负责督促开展工作。 (二)开展“网格化”排查。各区(县)要以社区和村为单元,逐一细化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员,逐个社区、逐条街道、逐家单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排查一个登记一个。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辖区社区、乡村、单位场所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领导要结合治安巡查,带领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每周带队督查指导本地区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领导每周要检查一定数量的单位,参与县(区)“清剿火患”战役。同时抽调部分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消防大队,参与“清剿火患”战役。 (三)开展自查自纠活动。2011年10月底前,各区(县)要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督促、动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各社会单位要对照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普遍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向辖区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递交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1),自我承诺消防安全,自我整改火灾隐患,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消防技术专家,成立技术服务工作组,每月深入区(县)对重大火灾隐患和疑难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会诊”,定期组织各区(县)开展交叉互查,帮助查找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有效提升“清剿火患”质量。 (四)实行隐患排查排名。“清剿火患”指挥部办公室实行“一天一收集、一周一排名、一月一通报”制度,每周对各区(县)执法量和执法效益(含公安派出所)进行排名,每月结合执法量和执法效益(含公安派出所)、火灾形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各级督查等情况,对各区(县)“清剿火患”战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排名通报。对连续两周排名后三位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对综合评定排名后三位的区(县)取消评先创优资格,“清剿火患”指挥部要组成执法督查队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在执法量、执法程序、上报数据等方面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须向上级指挥部说明情况。活动总成绩纳入2011年和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五)开展全民消防宣传。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在政府网开辟“清剿火患”战役专栏、专题,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战役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要求。“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各区(县)政府要每月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各新闻媒体要每周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情况、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将于每月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同时,各区(县)要借鉴北京市、广东中山市的经验,务必在2011年10月20日前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各举报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