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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的通知 各基金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加强对我省基金会的监管,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基金会依法办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基金会的积极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基金会运营行为,给全省基金会运营行为以正确的指引,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全省基金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基金会运营行为主要是指基金会的募捐、资助、投资,以及涉外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的运营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基金会的宗旨,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且履行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活动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募捐行为指引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以捐赠人自愿、规范透明为前提,节约成本,力求实现募捐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时,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募捐所得钱款全部存入基金会基本账户;对受赠的物品要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妥善保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活动获得的收入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结合企业销售或服务活动开展联合募捐活动时,与企业签订合同,确保企业履行合同中承诺捐赠给基金会的资金比例和数额;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数额及用途。对不履行合同承诺的企业,基金会依法追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以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款物全部属于基金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回扣”或用于其它开支和用途。 第十条 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募捐或接受的捐赠款全部记入基金会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现场披露、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接受超出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定向捐赠。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以拉赞助的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摊派。 第十四条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设立的专项基金,以及公募基金会设立的以个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字号命名的专项基金,均不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或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 第三章 资助行为指引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助活动以不违背捐赠人意愿为前提,公开公正,节约成本,讲究实效。 第十六条 凡属重大资助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具体预算和可行性报告;理事会审批项目时,经过充分论证;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完成时进行检查验收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助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与受助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分期付款。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举办或资助公益活动,如涉及物资采购,其资金超过 10万元以上的,均公开招标,做到公平、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