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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实施青山工程的各项责任,落实任务,强化措施,依法保护,加强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现提出青山工程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还林责任。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和“小开荒”还林的自觉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优先位置;坚持科学创新,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的水平,降低治理成本;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治理效果;坚持鼓励先进,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建立法规、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牛羊,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5年,实现铁路、公路(一级以上)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30%的荒山实现工程围栏,“小开荒”全部实现退耕还林。

  三、保护与治理的重点

  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制定关停标准,提出关停时限。凡是符合关停标准的小白灰厂、小水泥厂、小镁矿、玉石矿、滑石矿、铁矿、煤矿、采石场等要迅速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实现植被覆盖。

  坚决打击“小开荒”等破坏生态行为。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已有的160万亩“小开荒”要在2年内全部还林还草。

  加快超坡地还林步伐。除阜新、朝阳市180万亩超坡地已实施退坡地造林外,其余市120万亩超坡地要3年内完成还林任务。

  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在2015年前完成荒山封育400万亩,实施工程围栏1.6万公里。

  要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铁路部门为治理的责任主体。

  四、任务要求

  (一)建立全省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1.按照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退耕还林、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市、县(市、区)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2.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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