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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省政府每年安排青山工程专项资金。依据市、县(市、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由省政府对各市实施以奖代补。

  (二)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

  1.市、县(市、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要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已有采矿权、“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要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出台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3.充分发挥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本地区青山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的落实情况、“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青山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建立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制定青山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单位,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定期通报青山工程进展情况。

  (四)建立青山工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摸清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林地、“小开荒”和荒山底数,掌握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退耕还林和封山禁牧动态。依据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和报告工作。

  (五)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青山工程今年要全面启动,确立鞍山市为治理的示范市。要迅速提出规划,落实具体工程措施,先行一步,抓出成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体系。

  实施青山工程,任重道远。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提供启动青山工程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氛围,解决所需资金,制定相关政策。成立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配备精干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监督和参与,迅速启动青山工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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