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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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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健全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孤儿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要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到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学费减免。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教育优惠政策,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继续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教育部门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教育公益资助(不包括捐款人指定用途的捐款和捐赠)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心理辅导和教育,重视孤儿在校内校外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呵护,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五)健全孤儿就业保障制度。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加强对孤儿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孤儿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六)健全孤儿住房保障制度。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纳入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内;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要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各项政府政策性补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

  

  (七)保障孤儿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或者儿童的行为。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孤儿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及时为失去父母的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要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孤儿生父母失踪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发现弃婴或者儿童,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弃婴或者儿童。

  

  (八)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展要求的养育模式,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教育部门要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积极开展孤残儿童康复训练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为社区孤残儿童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水平,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加大对孤儿养育状况、医疗康复、教育住房等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编制资源。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依托福利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工作,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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