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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依法及时予以办理。教育、卫生、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五)认真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要将孤儿优先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优先予以资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依照“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在实施城市和国有煤矿(工矿)、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要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卫生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当地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要给予通关便利。 (六)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积极培育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慈善组织,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发展壮大孤儿保障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孤儿保障事业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