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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援疆项目审批后,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环节。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地区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七条 当年编制下一年度援疆项目计划。每年11月底前,由地区援疆办根据《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综合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下年度河南省援疆项目计划草案,经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初审后,双方联合行文报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仍按以上程序报批。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项目,上报前,由河南省和哈密地区组织进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援疆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援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 第十条 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方案须经发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未经核准的援疆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 援疆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的援疆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成立或项目责任人已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到位,有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并已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援疆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依法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计,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依次向地区援疆办和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申请竣工验收。由双方共同组织验收或委托相关县(市)援疆办和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援疆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及时准确地向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地区援疆办、地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月报等资料,同时做好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 援疆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援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地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地直及各县(市)建设单位开设“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接收、存储援疆资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援疆资金的拨付。投资计划下达后,哈密地区与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联合向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援疆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河南省援疆办下发援疆资金拨付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地区财政局援疆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地区财政局及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划拨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地直援疆项目业主单位及县(市)财政援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的申请、拨付、结算程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援疆资金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地区财政局应将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定期通报地区援疆办、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 第十九条 援疆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向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会计法》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使用资金,确保援疆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