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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拨入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发生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支票”项目的竣工决算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批复,作为项目法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经过批复的竣工决算应抄送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河南省援疆办和地区援疆办。 第二十四条 援疆项目中由河南省全额援助的项目开工或建成后,如获得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资助的,河南省已投入的资金应及时置换出来用于安排哈密地区其它援疆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节余的河南省援疆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交回河南省财政厅的“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 援疆项目完成后,实际投资如超过批准概算,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章 援疆资金的申请、拨付及变更 第二十六条 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 (一)援疆项目任务书和投资计划下达后,援疆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背景资料; 2.项目目标; 3.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4.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5.监理及财务总监的书面意见; 6.其它相关内容。 同时应认真填写《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八份,报县(市)援疆机构,经过初审后报河南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 (二)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对照资金申请报告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报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应责令项目法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1.进度报告不属实。 2.预算安排不合理。 3.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 4.项目进展中出现严重质量、管理问题,或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交流培训资金的申请。 按照河南省援疆规划确定的交流培训计划,由地区援疆(人才)办商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援疆交流培训计划建议报河南省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 (一)地直单位管理的援疆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河南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地区财政局、地区援疆办、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分别签署意见后,哈密地区财政局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县(市)管理的援疆项目由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局援疆资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财政局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参照上述办法,按进度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属于乡(镇)项目由县(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援疆资金财政专户。 乡(镇)财政所援疆资金的管理依照地区财政局援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向援疆项目法人拨付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进度为: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先期拨付总投资的1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正式开工后,拨付30%的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量完成50%后,拨付40%的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决算批复拨付其余l5%的建设资金;预留5%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全部拨付。 (三)禁止白条、收据付款,禁止大额现金付款。 第二十九条 援疆资金的调整和变更。援疆资金应按照河南省援疆办下达的项目任务书,直接落实到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缓拨或停拨援疆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二)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援疆资金或物资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执行的; (五)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七)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 (八)假借资质挂靠单位的; (九)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援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