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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养护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地面、车行道路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可以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六)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施工。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九)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向地面洒水。 第十六条 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但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鼓励拆除工程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围挡、喷淋、苫布覆盖等避免起尘的措施堆放物料。 (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卸料处配备使用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临时性的废弃物堆,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 (四)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