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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原则,全面建成国家(重庆)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应急逃生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装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优势互补、训练有素、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小型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及时有力有序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四)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继续深化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坚持企业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专家协查、市级部门抽查、市政府督查并举,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评价、整改销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引导、鼓励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到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

  

  ――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围绕“四大体系”、“七大要素”建设,深化客运车辆、高速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专项整治,巩固摩托车整治成果,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限、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和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完善农村客运车型标准、通行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道路客运企业安全告知制度;统一校车标识,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库区及支流水域安全监管和通航保障,严禁“四客一危”船舶超载和冒雾航行,开展非法餐饮娱乐船、砂石运输船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和依法关闭;强化顶板、水害的防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监管;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整顿规范矿山开采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联动管理。实施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等科技示范工程,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安全监管;加强石油天然气及其输送管网的隐患整治,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全过程动态管控。开展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开展以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集中清查治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大力实施社会消防“防火墙”工程。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同时,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市政桥梁等结构设施隐患排查治理;严格锅炉、压力管道(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抓好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煤气区域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等安全管理;完成434座老旧水电站改造和450座小(二)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深入开展民航、铁路、机械、有色、农机、渔船、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已关闭小矿小厂死灰复燃、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政府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打击不力、安全法治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厉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继续利用网络、举报电话等途径,鼓励媒体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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