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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公立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要在核定编制的范围内,通过考试录用(聘用)等办法,将符合条件且未纳入编内管理的在职人员及时纳入编内管理。要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在职人员实行以“因事设岗、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按照“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要探索建立未聘人员的多渠道分流机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人员分流和安置等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部考核制度,规范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以岗定酬、按绩取酬的激励性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合理拉开在统筹区域内外以及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建立首诊制和转诊制,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补助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四、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 (一)多渠道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根据人口集聚程度、行政区划设置、地理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服务可及性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因地制宜地推进村级卫生服务全覆盖。村卫生室设置可采取政府和集体举办、社会力量兴办等多种形式,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落实村卫生室运行补助。对符合政府设置规划并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承担政府交办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经绩效考核合格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行补助,用于弥补其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需要。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每服务人口不低于4元的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可单独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