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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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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对村卫生室的扶持政策。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对符合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将其纳入保险范围。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市、县级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政策。省政府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机构编制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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