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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实施“一疏散三集中”和“双控双提升”的老城保护战略,坚持保护与利用,更新与复兴相结合的方针,保护历史文脉,控制和提升老城空间品质,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明城墙围合范围内老城的规划管理。 一、控制老城容量,促进功能转型 1、老城范围内要严格控制新建大型办公商业项目,严格控制建设容量、建筑体量和建筑高度。严格控制见缝插针项目,并对地块开发规模进行管制,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待更新地块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小于3000平方米的待更新地块禁止建设高层非住宅建筑。 2、积极引导优质资源向城市新区集聚,鼓励老城现有工业向都市产业园转型,充分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创新型产业。 3、老城更新项目应确立全市综合平衡的观念,进一步降低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单一地块为达到“就地平衡”而增加建设容量的行为。 4、对老城范围内的住宅建设实行总量控制,老城年度土地投放总量应逐年递减,其中居住用地投放量不得超过老城土地投放总量的30%。严格限制在非居住用地上建设“公寓”类建筑,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在20%以内。 5、老城内的医院、学校等优质公共资源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在保护原有肌理和开敞空间的前提下,鼓励对现有医院、高校进行功能置换,发展教育培训、文化展览、科技科研等产业,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 二、控制建筑高度,融合古今风貌 6、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建筑高度,保持“近墙低、远墙高;周边低、中心高;南部低、北部高”的总体空间形态。 7、城南、明故宫和鼓楼-清凉山三片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一般应控制在35米以下,公共建筑可以控制在40米以下。其中: 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南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在明城墙周边、内秦淮河沿岸、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北至建康路、升州路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建康路、升州路以北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该区域周边新建建筑应当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其建筑高度和体量。 8、严格控制《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景观视廊内以及城市重要景观节点轴线方向的建筑高度,上述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必须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 9、严格控制玄武湖和紫金山之间的建筑高度,展现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景观特色。东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西至中央路,南至北京东路,北至明城墙范围内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新建的,应当先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和社会公示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级各类保护对象内部及周边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相关保护规划进行控制。 11、城市各类建筑的容积率应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如需对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功能板块建设强度指标进行调整,须首先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批准后实施。 三、保护明代城墙,展现古都格局 12、南京明城墙即明代都城城墙,采取最严格措施保护现存城墙(含城门)、城墙遗迹及城墙遗址。 13、加强明城墙沿线的绿化环境建设,将明城墙风光带打造成融入山水城林的城墙、城门、城河三位一体的城市绿环。现存城墙保护范围内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拆除。 14、进一步彰显城墙风貌,城墙遗迹上应当逐步建成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的绿化带。城墙遗址段应结合道路、河道建设明城墙绿化带予以展示,宽度不得小于30米,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