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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建筑色彩和建筑材质等应当与南京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16、现存城墙及遗迹的保护范围为城墙内侧不少于15米(依附山体的段落到山体坡脚线);城墙外侧到护城河对岸15米(无护城河的段落不少于15米)。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不少于100米,其中30米为绿地或道路,30米-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城墙高度,50米以外地区的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8米。 17、城墙外侧应控制城市主干道观赏城墙景观的视觉廊道,其中纬七路至明城墙之间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四、协调建筑色彩,塑造城市特色 18、老城及明城墙外500米范围内,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重点地区和敏感地区的建筑新建和改造时,外立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色彩相协调,不得采用与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的色彩,不得使用大面积鲜艳的饱和色。 19、南京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对相关建筑的外立面色彩进行规划控制和规划审批,并将其纳入规划核实内容。 20、建设单位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确需改变的,应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21、凡不符合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外立面色彩的建设项目,南京市规划局不予规划核实。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