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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服务中心综合管理与监控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库,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许可、审批和交易的结果信息,供申办人和审批部门使用,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 共享信息库已有的信息,窗口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人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纳入服务中心的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即办件,实行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实行联审会办或并联审批; (四)报批件,实行接办负责、跟踪落实; (五)急办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第四章 服务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按照“两集中、三到位”的总体要求,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一个处室向服务中心窗口集中。按照服务窗口的管理要求,确保事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授权到位。实行“一个部门、一个分管领导、一个处室”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窗口的数量依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由管理办统一配置和调整。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个别部门日常办件量较少的,应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办理。 各部门的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按照事项综合办理的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应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素质高、能力强、负责任、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到服务中心工作。经管理办初审同意后,进行岗前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服务窗口实行主办、协办(a、b角)双岗制度。主办人员不在岗时,协办人员应及时顶岗,保证服务不间断。 为确保服务窗口工作的连续性,进驻人员在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应向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并就本单位以下事项对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 (一)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服务中心联办件的组织、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与管理办的工作联络; (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五)授权范围内负责的其他事务。 首席代表应是窗口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熟悉本单位进驻服务中心的全部事项和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窗口单位派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其编制、职级、待遇等由派驻单位负责,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中心,接受所在单位和管理办的双重管理。 第二十条 窗口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定期到服务窗口现场办公,了解窗口办件和工作人员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窗口单位应加强对派驻人员业务的继续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 管理办应加强对进驻人员思想、政治、作风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应结合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智慧政务的管理服务模式。窗口单位应树立服务理念,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为申办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应建立服务规范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办公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应按照智慧政务运行要求,建立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强化与窗口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网上办理各项咨询、申报、补件、审批、交易和发件等业务处理功能。 综合运用市民卡,提供身份识别、小额支付、在线查询、申报和事项办理的互查、互动等“一卡通”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对新办企业注册登记和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一单式服务,提前告知须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服务、全程代办等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件,由主办窗口牵头,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办等形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