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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21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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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服务中心综合管理与监控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库,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许可、审批和交易的结果信息,供申办人和审批部门使用,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

  

  共享信息库已有的信息,窗口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人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纳入服务中心的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即办件,实行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实行联审会办或并联审批;

  

  (四)报批件,实行接办负责、跟踪落实;

  

  (五)急办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第四章 服务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按照“两集中、三到位”的总体要求,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一个处室向服务中心窗口集中。按照服务窗口的管理要求,确保事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授权到位。实行“一个部门、一个分管领导、一个处室”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窗口的数量依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由管理办统一配置和调整。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个别部门日常办件量较少的,应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办理。

  

  各部门的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按照事项综合办理的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应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素质高、能力强、负责任、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到服务中心工作。经管理办初审同意后,进行岗前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服务窗口实行主办、协办(a、b角)双岗制度。主办人员不在岗时,协办人员应及时顶岗,保证服务不间断。

  

  为确保服务窗口工作的连续性,进驻人员在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应向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并就本单位以下事项对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

  

  (一)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服务中心联办件的组织、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与管理办的工作联络;

  

  (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五)授权范围内负责的其他事务。

  

  首席代表应是窗口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熟悉本单位进驻服务中心的全部事项和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窗口单位派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其编制、职级、待遇等由派驻单位负责,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中心,接受所在单位和管理办的双重管理。

  

  第二十条  窗口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定期到服务窗口现场办公,了解窗口办件和工作人员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窗口单位应加强对派驻人员业务的继续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

  

  管理办应加强对进驻人员思想、政治、作风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应结合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智慧政务的管理服务模式。窗口单位应树立服务理念,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为申办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应建立服务规范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办公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应按照智慧政务运行要求,建立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强化与窗口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网上办理各项咨询、申报、补件、审批、交易和发件等业务处理功能。

  

  综合运用市民卡,提供身份识别、小额支付、在线查询、申报和事项办理的互查、互动等“一卡通”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对新办企业注册登记和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一单式服务,提前告知须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服务、全程代办等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件,由主办窗口牵头,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办等形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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