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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进驻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所缴款项由服务中心授权的代办银行统一收取。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窗口单位的事项管理、政务公开、服务质量、工作效能、作风建设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评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各相关数据汇总产生。考核结果以一定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窗口单位通报。 第三十条 绩效考评分为月度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月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窗口单位、个人的依据。年度考核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强化行政监管和效能监察,接受法制、监察等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应加强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三条 已经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事项,窗口单位又在服务中心窗口以外受理的,由管理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移交市行政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第三十四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经考评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由派驻单位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经考评仍不能胜任的,责成派驻单位限时调换。 第三十五条 管理办工作人员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运行中涉及的绩效考评、人员派驻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由管理办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