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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考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  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85-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网站评测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通报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问题,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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