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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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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督促燃气、供热和环卫行业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在城乡环境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秩序整治中,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作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属地区县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交通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农委负责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管理水务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重点监督、协调解决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中消防水源缺乏、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方面的火灾隐患。

  

  市商务委负责管理商业零售和餐饮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地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和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市旅游委负责管理旅游行业(含住宿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市文化局负责管理文化艺术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指导直属医疗卫生行业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市社会办负责在推进本市社区建设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协调发动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企业等经营者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检验内容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对生产环节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协调督促解决重大和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市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所属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文物局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市体育局负责管理体育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监督检查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指导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民防局负责综合监管人防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查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市城管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依据法定职责,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严厉查处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坚持多措并举,打造具有首都特色的火灾防控工作机制

  

  (一)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平台,科学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从易衍生火灾隐患的各类源头性问题入手,实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无缝衔接,确保迅速、有效、全面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要依托各级综治平台,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群防群治力量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会商协调机制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敏感时期的火灾防控工作,研究工作计划和部署工作任务。协调机制办公室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或专项整治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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