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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里制定的具体办法,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我县城镇居民纯收入情况,暂不增设高于1000元的缴费档次,以后可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依据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县人民政府为城镇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凭《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如下: 1、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以下城镇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代其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①一类低保户和低保户中的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5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②二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4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③三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3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④非低保户中的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2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具备几种代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鼓励参保城镇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费年限)。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